https://join.gov.tw/idea/detail/6f911ec9-7cc8-4393-8233-f1ab7f0ea9eb
支持欄有個人假設了四個情況,包含兩種一方想要一方不想,我覺得很有參考價值
不過還是有個問題:在不想要有後代的男性做好萬全避孕準備之下,要是女性動手腳導致產子(男性沒有否決權),這樣男方也需要負責撫養小孩嗎?撫養義務應該不是離開女方/離婚就能解決的事情,我們有沒有方法保此類情境中的男方?就算這種案例聽似微乎其微,但法律常常都是這樣被鑽漏網的……光是有一案都是拖累受害者的人生
當然對於自主墮胎權我一定舉雙手支持,我認為胚胎不算人(非生物學定義),相比於已經是人的女性的生命與意志,他們可被犧牲/消滅,想想那沒人期待的孩子生下來本就不會過得多好,送去育幼院活受罪
